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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1 09:45:21|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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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草案


  為配合10361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並強化酒販賣場所之管理,財政部爰擬具「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草案第1)

二、規範販賣酒品得以設置專區或專櫃方式擇一展示陳列,並應明顯標示酒品專區或專櫃字樣、「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交通部所定禁止酒駕警示圖等警示圖文,另就警語字體大小及標示方式加以規範,以發揮警示效果。(草案第2)

三、規範展示陳列酒品,應距離結帳處外緣1公尺以上,以避免誘使兒童及少年購買酒品。但於結帳處後方為酒品展示陳列、營業面積小於6平方公尺或為攤販之販賣場所,不適用之。(草案第3)

四、考量料理酒類係專供烹調料理用,應陳列於調味用品區,及專營販賣菸酒及其相關用品等商品之場所,主要空間係作展示陳列酒品使用,無區隔酒品專區、專櫃之必要,且依新修正之本法第35條規定,該販賣酒品之場所亦應於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標示警示圖文,爰排除其適用本辦法。(草案第4)

五、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5)

  前揭草案內容已刊登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之「最新消息」,歡迎上網查詢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員旭潔

聯絡電話:(02)2397-9491轉分機510

 

相關附件:

「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草案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庫署

更新日期: 2014/10/2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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