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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8 09:57:36|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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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102年度出售證券且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截止,根據統計資料,個人出售證券且符合應核實課稅者,有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之情形,該局籲請儘速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科處罰鍰。 該局說明,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範圍,有下列情形者,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該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之公司,股東於101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屬承銷取得之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提醒,上述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非屬興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102年1月1日以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就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部分,課徵20%之基本稅額。惟自102年1月1日以後,該項證券交易所得一律應依規定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稅率為15%。 該局再次呼籲,個人如有出售符合上述屬應核實課稅範圍之證券,仍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申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居留、停留地所屬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科處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曾淑珍,電話:04-23051111轉2213)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27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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