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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7 09:14:13| 人氣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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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為尼之女子,仍有其繼承權


高雄市鹽埕區某民眾來電詢問:祖父近期過世,有位姑姑很久以前就已經出家為尼,目前要辦理祖父的遺產稅申報,那位已出家為尼的姑姑是否有繼承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除非繼承人拋棄繼承,對於已出家之繼承人,仍有繼承權,又依最高法院32年永上字第199號民事判例,已出家為尼之女子,現行法並不否認其繼承權,是以辦理祖父的遺產稅申報時,已出家為尼的姑姑仍有繼承權。

舉例來說,祖父過世時,祖母及其五位子女皆健在,雖然其中有一位女兒已出家為尼,在祖父的遺產稅申報中,除非已出家為尼的女兒拋棄繼承,依目前法令規定仍應申報為繼承人,即配偶及子女共六位繼承人。【#453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宜萍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33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2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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