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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6 09:03:19|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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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新聞)遺產稅申報及核課相關規定


請觀看本局稅務e新聞(網址:http://youtu.be/cel9Nm2vMpU)。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均應申報課徵遺產稅;此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及2親等以內親屬(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妯娌……)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在稅額計算方面,該局說明,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及各項扣除額合計數後(:親屬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等),為遺產淨額;再將遺產淨額乘以10%之課徵稅率後,即為應納之遺產稅額。

至於在申報期限方面,該局另為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原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應如期辦理遺產稅申報,逾期未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逕行核定,如有應納稅捐者,除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尚須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為此,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25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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