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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7 09:12:25|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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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不動產特種貨物出售時,仍應取得相關農業使用證明書,始可排除課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移轉之土地或農舍,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應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始得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毋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所呼籲納稅人為維護其自身權益,如有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不動產特種貨物,仍應儘速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以免國稅局事後查核時,引發徵納雙方爭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劉淑如,電話:05-7820249轉40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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