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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4 08:54:22| 人氣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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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元月1日起業者申請輸入菸品進儲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 應先取具財政部核發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加強菸品進口之源頭管控,財政部前於103626日公告,自104年元月1日起,菸品業者申請輸入菸品進儲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不含免稅商店、 離島免稅商店及供國際航線客機客艙用之航空公司所屬保稅倉庫),應先取具財政部核發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另申報菸品三角貿易案件,屆時將同步實施,其他保稅區(保稅工廠、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等)則維持不予納入。

該署進一步表示,財政部國庫署係菸品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加強菸品進口之源頭管控以防杜走私菸品之流弊,特將自國外輸入菸品單證比對之查核時點,由現行申報D2報單(自保稅倉儲進入課稅區)階段,提前至申報D8報單(外貨進儲保稅倉儲)階段,此新措施實施後,菸品業者必須事先向財政部申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並於向海關電腦連線申報時,於進儲菸品之進口報單-項次(30)欄內,填報許可執照號碼,以利通關及單證比對作業。另三角貿易案件(G1報單且納稅辦法代碼為「90」或於「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屬三角貿易及出口報單號碼者),亦將同步實施,屆時未取具菸品進口業許可執照即輸入菸品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申報三角貿易案件者,將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及第58條有關輸入私菸規定論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予沒入查獲之私菸。至於入境旅客部分,仍維持現行作業方式,按「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附表所列菸品限量規定辦理。

 

該署提醒業者,現行外貨進儲物流中心,須委由物流中心申報為納稅義務人,並於報單之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實際貨主之公司基本資料(包括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及住址);惟菸品業者將菸品自國外輸入進儲物流中心,尚不得以物流中心之名義向財政部申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仍須以菸商之名義申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並依上開說明於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公司之基本資料,以免違反前項菸酒管理法之規定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張郁人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12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更新日期: 2014/9/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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