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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5 09:04:13|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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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因贈與取得之財產,於死亡時適用不計入遺產課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但適用前提,以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者為限。又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納稅義務人得依前揭法條規定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如屬『贈與』取得之財產,倘該受贈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視為其遺產並繳納遺產稅者,亦准予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另倘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建物、存款及基金等財產,係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受贈之土地,經多次轉換取得者,屬受贈財產之狀態變更,於前次繼承時該土地核課遺產之『財產價值』範圍內,仍適用前揭法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至於超過該範圍部分,既未列入贈與人遺產課徵遺產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可檢視被繼承人遺產狀態主張上開規定適用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8/14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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