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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因贈與取得之財產,於死亡時適用不計入遺產課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但適用前提,以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者為限。又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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