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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 09:27:48| 人氣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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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與吉里巴斯共和國政府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自103年6月23日起生效,並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臺吉租稅協定歷經多年推動,經我國財政部張部長盛和與吉里巴斯共和國財政及經濟開發部墨部長湯姆(Tom Murdoch)於本(103)513日在臺北簽署,雙方各自完成法定程序及相互通知後,自本年623日起生效。本協定為繼泰國之後,第26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對於強化臺吉邦誼、促進兩國經貿關係與學術、文化交流甚具助益。

 

臺吉租稅協定共29條,其中對於雙方經貿、投資、科技交流較有影響者,詳臺吉租稅協定生效前後課稅規定比較表(附表)

 

臺吉租稅協定適用日期,依據該協定第28條規定,屬就源扣繳稅款者(如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為本協定生效日所屬年度之次年11(10411)起應付之所得;屬其他稅款者(如結算申報稅款),為本協定生效日所屬年度之次年11(10411)起課稅期間之所得。

 

吉國為我國之太平洋友邦,雙方自92117日建交以來,在互信與互利原則下,持續推動各項交流與合作,雙方關係密切友好,吉國並於102年在我國設立大使館,以作為其在亞太地區之中心樞紐,雙方在農漁業發展、教育訓練及基礎建設等領域,合作成效斐然。爰此,臺吉租稅協定之生效,使我國在大洋洲地區租稅協定網絡更趨完整,將有助於雙方拓展商機,進一步緊密雙邊合作與交流。

 

財政部將本平等互惠原則,賡續推動洽簽租稅協定,建構我國租稅協定網絡,以營造永續低稅負之投資環境。

 

備註:1.臺吉租稅協定中文及英文約本內容請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國際財政業務>租稅協定查詢。

 

 2.適用租稅協定之稽徵作業規定請參考備註1位址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3.各式申請書表請自備註1位址之租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

 

聯絡人:鐘科長素華

 

電話:02-23228150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更新日期: 2014/7/3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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