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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 09:25:40| 人氣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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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子發票(B2C)商家,應具備可接受消費者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設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表示,於核准開立電子發票之商家購物消費結帳時,出示手機條碼載具索取電子發票,惟店員表示不熟稔系統操作方法或未裝設紅外線掃瞄槍(),無法提供消費者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僅提供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

該分局說明,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使用電子發票(B2C)營業人應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且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商家)不得拒絕。

該分局特別呼籲,使用電子發票(B2C)商家,應加強人員教育訓練及檢視自身設備,確保消費者能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加入政府推廣電子發票無紙化(不列印紙本電子發票)並落實節能減紙的目標,共同投入愛地球行列。【#351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徐嘉吟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41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3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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