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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9 08:39:22| 人氣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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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進供促銷之贈品相關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營業稅


(臺中訊)營業人為舉辦促銷活動而購入之贈品,其進項稅額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每到年中各大百貨業或量販店紛紛舉辦年中慶促銷活動,廠商為配合年中慶活動,免不了要提供促銷贈品,營業人購進該促銷贈品,係屬供業務上之使用,如有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得扣抵稅額之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時,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若未申報者,嗣後申報扣抵當期只要敘明理由,仍得扣抵。

該局指出,因行政程序法中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限已由5年延長至10年,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也配合修正,將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延長為10年。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周美代,電話:04-230511117513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6/16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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