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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0 17:35:24|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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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實施事後稽核時,進出口業者應配合調查,以免受罰

臺中關籲請進、出口廠商注意,進出口廠商收到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請派代表人或代理人備妥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帳冊、單據及相關文件資料配合調查,以免違反規定受罰。

臺中關表示,根據關稅法第75條規定:「海關依第13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處新臺幣3仟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絕者,並得連續處罰之。」另海關緝私條例第42條第2項亦規定:「不為送驗或拒絕查閱抄錄,或意圖湮滅證據,將該項單據、帳簿及其他有關文件藏匿或毀壞者,處2萬元以下罰鍰。」請進、出口業者注意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更新日期: 2013/7/1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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