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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8 08:39:26|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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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


(沙鹿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是以,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計算表中,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

該所特別提醒執行業務者,倘於其事務所列報上述薪資費用,因與上開規定不符,將剔除該負責人薪資費用。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綜所稅股蔡佩宜,聯絡電話:04-26651351226)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14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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