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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

(沙鹿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是以,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計算表中,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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