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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1 11:03:27|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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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出租之營業人原則採查定課徵營業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越來越重視環保及休閒,常至外地租用自行車,則該出租自行車之營業人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

該局指出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取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魏欣瑩,電話:04-230511116207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1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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