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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8 09:19:43| 人氣5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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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時之注意事項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時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2項第7款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應以股東權益減項之「淨額」提列,始准列報減除。

該局於查核某上市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特別盈餘公積800萬元,係直接就股東權益減項單獨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惟查該公司100年度帳上屬股東權益項下之「累積換算調整數」為(正數)2千萬元,「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為8百萬元,則股東權益調整項目淨額為正數12百萬元,尚無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適用,致遭剔除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上市、上櫃公司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時,應以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算。營利事業如對申報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73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17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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