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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0 12:28:47| 人氣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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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社群銷售貨物或勞務者請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個人利用社交網路如FacebookLINE等建立社團或群組,吸引消費者加入,常態性提供商品銷售或出租等訊息,從事營利行為,按財政部發布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除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辦竣營業登記,或符合同法第29條得免辦營業登記者,以及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暫免辦理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利用網路平台,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者,請於營業前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補稅及處罰。【#318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股長 姓名: 李素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630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9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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