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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1 13:19:00|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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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擬取得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依規定於投標前應先取得內政部許可

陸資擬取得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依規定於投標前應先取得內政部許可

有關媒體報導「地上權開放陸業者投標 高雄不動產開發公會反彈」,國產署澄清如下:

一、陸資在臺灣投資不動產,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條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的規範,依該等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有業務需要者,或從事有助於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的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須先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再報經內政部許可後,才可以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亦即陸資擬參與投標取得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於投標前應先經地方政府審核通過並取得內政部許可。

二、國產署依上開規定,於招標設定地上權投標須知載明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該等規定等相關法令的規範。

三、截至102年底,國產署辦理公告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105件,標脫39件(包含台北學苑及財訓所開發案),均未有陸資參與投標,尚無所謂陸資炒作致使房地產價格不合理高漲情形。

 

新聞稿聯絡人:王組長秀時

聯絡電話:02-27718121130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更新日期: 2014/4/1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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