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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超過89萬元部分,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超過89萬元部分,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日前接獲沈小姐來電詢問,若被繼承人遺有一部名牌轎車總價值150萬元,是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鳳山分局說明,103年度發生之繼承案件,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得不計入遺產總額,若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上時,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沈小姐詢問之150萬元名牌轎車,申報時得將89萬元列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剩餘61萬元則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依法課徵遺產稅。【#098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佳穎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10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19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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