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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08:45:01| 人氣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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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核課稅捐均依照法令及程序辦理

國稅局核課稅捐均依照法令及程序辦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針對更生日報報導大華酒廠指控本局花蓮分局補稅於法無據乙事,特再度提出澄清說明。

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年節前後花蓮縣政府都會對縣內販賣酒類業者作例行性稽查作業,而且縣政府均來函要求國稅局配合,所以花蓮分局張課長與張稅務員102828日配合花蓮縣政府至大發農產品銷售中心例行性稽查(該稽查日業者營業場所確實有陳列販售酒品),絕非大華實業社所稱故意擾民。

國稅局另表示,本違章案核課均依照法令及程序辦理,並已於103210日將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該實業社,該實業社也在同年218日向花蓮分局提出書面說明。雖該實業社表示無10049日簽收領回查扣酒品資料,但並未提出該批酒品已完稅之證明,國稅局始依據查獲資料依法裁處。

該局指出,本違章案件因花蓮縣政府對該轄大華實業社產製之酒品,於98421日以先前送驗之酒品驗出正己烷等不應檢出之成分,並查扣其工廠及其市面販售據點等6處酒品,後續並就其違反菸酒管理法、酒類標示管理辦法、酒類衛生標準(含正己烷)等進行裁處,本局花蓮分局於102104日始掌握該批查扣酒品領回明細表、發還領據及裁處書。經花蓮分局逐筆核對相關事證,乃就酒廠以外5處查扣領回資料,於103224日據以補徵菸酒稅並處罰鍰,並非其所稱故意拖延核稅。

該報導有關大華實業社982月生產之產品,認為已逾5年核課期間部分,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國稅局在稅捐核課期間內發現有應課徵的稅捐,都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如果已在規定的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核課期間為5年,但該期間之起算日是申報日(98316日)而不是出廠日(982月),該實業社認為已逾核課期間應係誤解法令。而縣政府違規的處分是依據菸酒管理法等管理法規與國稅局補稅所依據的菸酒稅法,兩者法令依據不同,當然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該報導又指稱1006月間花蓮分局召開本案問題解決小組會議曾作成決議:「無法核課,原案擬存參辦理。」部分,純屬扭曲事實,經查該會議正確決議為:「本案並未結案,只是目前提供資料無法辦理,因事證不齊全,無法核算。待日後花蓮縣政府提供齊全資料,再行核算。」 本案完全依該會議記錄持續辦理。

國稅局再次重申本案均依法令及程序辦理,絕無濫用職權等情事,納稅義務人如認有不妥,可依法提出更正或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但應於收到繳款書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花蓮分局提出申請,以免喪失權益。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7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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