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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4 08:54:55| 人氣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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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的超輕型載具專供營業使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進口的超輕型載具專供營業使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營業使用而進口的超輕型載具,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進口非供自用之超輕型載具專供營業使用,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得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該營業人以超輕型載具乘載乘客而收取代價的銷售勞務行為,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91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2/27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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