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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4 17:13:25|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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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消滅公司股東股利所得及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


為增進整體產業營運效率,提升競爭力,近幾年來公司進行合併已成為一股風潮,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進行合併時,要注意正確計算合併消滅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及可扣抵稅額。 
  該局表示,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者,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依照規定,必須視為股東的股利所得(投資收益)課稅,同時應以合併基準日合併消滅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獲配股利淨額計算其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分配。不過,該局進一步指出,合併消滅公司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總數,不得超過合併基準日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乙公司以101年6月30日為合併基準日進行合併,存續公司為甲公司,乙公司則為合併消滅公司,乙公司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股本溢價共計800萬元,帳載未分配盈餘800萬元(分別為99年度500萬元、100年度200萬元及101年度100萬元),乙公司實際取得之合併對價為1,800萬元,乙公司股東的股利所得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如下: 
  一、股利所得:應視為乙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計為1,000萬元(即1,800萬元-800萬元)。 
  二、可扣抵稅額如附表。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進行合併時,應正確計算合併消滅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及可扣抵稅額,並開立股利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葉股長 06-2298036 
  彙總編號:10108-1105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8/24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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