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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 09:11:43| 人氣8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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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提供之申請期間自103年2月15日起至3月17日止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提供之申請期間自103215日起至317日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每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都會提供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其涵蓋範圍包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未滿20歲子女、滿20(102年度中年滿20)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及100101年度連續列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

如納稅義務人因與配偶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或因前述情形得由納稅義務人列報之扶養親屬,選擇分開提供不與納稅義務人合併查調者,可於103215日起至317日止,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或以網路方式申請辦理,且自102年起,申請分開提供者,以後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毋需再行申請,詳細申請方式如下:

一、以書面方式(含郵寄、傳真及臨櫃或寄發電子郵件)申請者:填寫申請書並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二、以網路申請者: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212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辦理申請。

如申請分開提供後欲撤銷原申請者,請務必於前述期間內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惟原分開提供申請如係以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可於期限內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原申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者,其本人及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毋需申請即分開提供,以及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上開二種情形均僅能查調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各別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提供內容不包括未滿20歲子女、滿20(102年度中年滿20)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及100101年度連續列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納稅義務人如因綜合所得稅申報需要,須查詢其他的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時,請提示該扶養親屬身分證正本及委任書,於5月申報期間向各地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查調該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02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朱玲瑤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7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2/14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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