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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3 17:41:56|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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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販賣業者不得銷售酒品予未成年人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102年就全國14個縣市之連鎖超商、超市、雜貨店、檳榔攤等進行調查顯示,其測試之81家銷售點中僅17家有遵守確認購酒者年齡之規定,有64家未切實確認即行販售酒品,總違規率達79%。鑒於寒假將至,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財政部已函請業者加強其銷售門市人員教育訓練,不得銷售酒品予未成年人(未滿18歲者),另請地方政府配合加強查核通路業者是否有落實執行,共同維護兒少權益。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任何人均不得供應酒品予兒童及少年;違反規定者將依該法第91條規定處罰鍰。財政部籲請業者恪遵上述規定並善盡社會責任,絕不販售酒品予未滿18歲者。復依衛生福利部所編著之「酒癮防治手冊」所敘,酒精將影響兒少的身體發育、造成營養不良、妨礙成長等身心健康問題,請家長特別留意,並灌輸孩子正確的資訊。

  另依「菸酒管理法」第33條及「酒類標示管理辦法」規定,酒經包裝出售者,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產品種類、酒精成分、容量、「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未成年請勿飲酒」等警語,且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違反上開標示規定或販賣不符標示規定之酒者,將依該法第5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籲請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應確實依上開規定標示,並提醒酒販賣業者不得販賣不符標示規定之酒品,以免受罰。

 

人:員旭潔

聯絡電話:02-23979491轉分機510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庫署

更新日期: 2014/1/2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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