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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0 16:59:07|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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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廠商赴德國等19個國家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免負擔加值型營業稅

自99年7月1日起,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之實施,營業人赴給予我國平等互惠之國家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得依各該國稅法規定免予負擔加值型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截至101年5月止,德國、斯洛維尼亞、瑞士、巴林、香港、科威特、澳門、卡達、沙烏地阿拉伯、澳大利亞、奧地利、芬蘭、法國、愛爾蘭、以色列、荷蘭、英國、比利時及列支敦斯登等19個國家(地區)提供我國營業人赴該等國家(地區)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免徵、零稅率或得申請退稅之機制,此舉可減輕經營成本,促進國際貿易。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上開措施實施迄今,已陸續接獲營業人對推動本案之賦稅署及駐德國代表處經濟組同仁表達肯定及鼓勵之意,其中國內某知名退稅服務公司具函申謝表示,以我國廠商赴歐洲參展之主力市場-德國為例,實施迄今近458件受託申辦退稅案件,退稅金額折合新臺幣約4,000萬元,成功為外銷廠商節省可觀之拓展成本,顯見修法效益已初具規模。該部再次呼籲,營業人如赴上開國家從事商務活動者,記得保存繳稅憑證及相關文件資料,於規定期限內向各該國政府申請退稅,以維護權益。相關退稅資訊登載於該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外商參展退稅
(Exhibitors’ VAT Refund System)專區,營業人可善加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02)2322-8133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2/6/2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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