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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2 17:53:34| 人氣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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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部分 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列報員工之勞保費、健保費時,只能以由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至於屬員工自行負擔部分,就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該局在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所列報之勞、健保費,係直接以其向勞保局、健保局繳納之金額全額列報,並未扣除由員工負擔部分,事實上,勞、健保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是營利事業從員工的薪資扣取後,再代向勞、健保局繳納,所以是屬於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款項性質,實際是由員工自行負擔,自不能列報為費用;另該局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未按一定負擔比例列報,該局後來是依保險人(即勞保局、健保局)保險費計算表所載投保單位負擔金額認列營利事業的保險費。

 

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申列勞、健保費時,應依保險費計算表所載屬投保單位負擔金額列報,並保存憑證,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侯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60

 

彙總編號:10209-1502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12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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