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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2 17:52:29| 人氣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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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賦稅法規合理化,建立優質賦稅環境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制更健全,賦稅法規更加周延及完備,增進徵納雙方和諧,減少爭議,該部賡續推動賦稅法規合理化措施,積極蒐集業界建言及輿情反映,檢討民眾或事業、團體認為不合理之賦稅法規;各稽徵機關對於稽徵實務作業遇有法令不合時宜或衍生適用疑義案例,均報該部適時檢討研修。102615日至102831日完成檢討並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共9則,賦稅法規合理化績效詳如附表,重要成果如下:

一、所得稅

(一) 修正「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修正重點如下:

1. 取消10210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設算課稅規定。

2. 104年起股票出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10億元之大戶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修正後證所稅制度符合漸進式改革原則,不僅整體租稅公平得以維護,經濟效率大幅提高,且符合簡政便民原則,整體稅收可望增加。

(二)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部分)稽徵機關於決定裁罰倍數時,應審酌納稅義務人應受責難程度,視其故意或過失而為差別之裁處,不宜逕予裁罰最高倍數,爰修正營利事業非屬故意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分配之金額超過10萬元者,其裁罰倍數由現行法定最高倍數1倍,減輕為0.8倍。

二、銷售稅

(一) 為推動電子發票無紙化,鼓勵消費者以載具儲存電子發票,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部分條文,明定無實體電子發票增加開出1,000組至3,000組之電子發票專屬獎,每組獎金為2,000元,如同時對中同辦法第3條各獎項者擇高兌領獎金,以落實執行節能減碳。

(二) 為加速處理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於查核簽證完成後,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2個月內退還溢付稅額,以簡政便民,維護納稅人權益。

(三) 配合交通部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刪除旅行業不得以購物佣金彌補團費之規定,核釋旅行業以購物佣金彌補同團團費收入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者,得於購物佣金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稅,並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明定適用行業、條件及得退還溢繳營業稅額等相關規定,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四) 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明定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之適用條件及相關稽徵作業程序,以維謢營業人權益。

三、土地稅

核釋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單合法送達後共有人申請分單規定

(一) 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規定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如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或僅由部分共有人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者,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

(二) 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部分共有人始提出申請分單繳納之案件,基於為利稅捐之徵起及減少欠稅考量,爰核釋仍准其分單就其應有權利部分繳納。惟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仍以原送達地價稅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準,以符合租稅公平。

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一)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特銷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1. 特銷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特種貨物者,處0.25倍之罰鍰。

2. 經查獲以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案件,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但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1.5倍之罰鍰。

(二)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考量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房屋、土地)價格,遠超過同條規定之其他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價格,原一致適用漏稅額在5,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之規定,未符合實際,爰修正規定提高為50,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以符合實際。

  財政部表示,未來將持續辦理檢討法令規定及行政措施,期疏減訟源,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促進徵納雙方和諧,建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淑倩 

聯絡電話:(02)2322-8106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3/9/12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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