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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5 17:57:35| 人氣5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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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自動報備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可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其申報總、分支機構配用之統一發票起訖號碼與實際使用之號碼不符者,或使用政府印製發售之統一發票,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所申購登錄號碼不符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考量營業人已自動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則其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對於稽徵機關統一發票管理作業之影響尚屬輕微,除將自動報備者納入免罰範圍以符衡平原則外,亦同時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關於經查獲該違章情形之裁罰基準,如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新臺幣3仟元罰鍰,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者,處新臺幣6仟元罰鍰,惟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仍得連續處罰,稽徵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前述情形,應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免予處罰之規定。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洽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吳宛耘, 電話:04230511118142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8/29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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