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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9 17:42:54| 人氣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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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國有林地混農使用,配合農委會實證研究期程國產署將給予承租人2年緩衝期改正,確保農民農保身分等權益

國產署表示,該署經管國有出租造林地,承租人種植果樹、檳榔,有超限利用情形,如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前申請換約續租,該署原則上先予換訂租期為2年之短期租約,給承租人緩衝期改正。短期租約租期屆滿如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查認定解除超限利用列管,則由國產署與承租人換訂9年租期租約;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查仍屬超限利用,則不再續約,收回土地。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出租造林地,依租約約定,應限作造林使用,但實務上屢有發現承租人種植果樹、檳榔等超限利用情形,衍生無法換約續租等問題,經邀請林務局、水土保持局等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決定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混農林業」之實證研究期程,承租人如已於租期屆滿前申請換約續租,原則上由該署先予換訂租期為2年之短期租約,讓承租人有依租約改正的機會,使租賃關係得以繼續維持,其農保等身分不會立即喪失,降低對農民的衝擊,同時藉此方式促使承租人配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超限利用之列管,完成改正,短期租約期滿完成改正者,可換訂9年租期租約,但是短期租約期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水土保持法通知應終止租約者,國產署仍應配合辦理,期兼顧農民權益、國土管理及水土保持,達到創造三贏的局面。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更新日期: 2013/7/29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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