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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9 16:53:13| 人氣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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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稅捐核定者,請把握復查期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核定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如核定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未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依查得資料,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4倍罰鍰,繳納期間自100年10月6日至100年10月15日止,繳款書已於100年9月16日合法送達予甲君,甲君不服國稅局核定,依規定應於100年11月14日前提出復查之申請,惟甲君卻遲至100年11月25日才提出復查申請,已逾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案經復查、訴願均被以「程序不合」駁回。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提起復查,務必留意復查期限,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8       
  彙總編號:10103-1805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3/16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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