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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7 17:39:31| 人氣4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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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提供服務,且依實際服務次數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者,可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志願提供服務者逐漸增多,各機關團體又因時代演變使得服務業務量大增,在員額無法擴編前提下,需要外在人力支援,因而招募志工人員及數量日漸增加,針對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且按實際服務次數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 3類第 2款但書規定,可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留意,一般招募員工所定額給付之交通、餐點補助費核屬薪資所得性質,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填發扣(免)繳憑單,但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所招募之志工,且依實際服務次數給付之交通費或誤餐費者,其受領人則可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志願提供服務者,在瞭解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徵免規定後,可自行規劃服務單位,如此不但可助人且可利己。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7/17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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