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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提供服務,且依實際服務次數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者,可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志願提供服務者逐漸增多,各機關團體又因時代演變使得服務業務量大增,在員額無法擴編前提下,需要外在人力支援,因而招募志工人員及數量日漸增加,針對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且按實際服務次數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 3類第 2款...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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