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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固定資產報廢,應注意須於事前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該局日前接獲某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申請書,經審查發現該公司所申請報廢之固定資產已於4月底拆除並銷毀,但其提出申請日期為5月初,與上開規定不符,遭國稅局否准所請。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報廢,致須向稽徵機關報請核備,應注意須於事前申請,以免影響權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7/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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