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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1 17:07:54|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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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不動產以為節省土地增值稅,當心漏報特銷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不動產特銷稅案件時,發現民眾為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先借由夫妻間贈與,將不動產過戶給配偶後再行出售,雖享受了10%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卻疏忽了配偶取得後短期內銷售該不動產,經查獲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補稅並加以處罰之多起案例。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率為20%30%40%,但如符合第34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之特別規定者,按10%徵收之。民眾往往為了節省土地增值稅,卻忘了受贈人受贈之後在短期內銷售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按實際交易價格的10%15%課徵特銷稅,導致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的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原有多筆房地,欲銷售其中1戶房地,該筆土地應繳納20%的土地增值稅約120萬元,甲君為了要適用10%的優惠稅率,在101520日將該房地贈與其夫乙君,乙君旋即於101615日以7千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與丙君。乙君該筆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繳了6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但因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遭該局查獲依特銷稅相關規定,按銷售價格15%核定補稅1千零50萬元並另處1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務必要留意各個稅法之不同規定,以免顧此失彼,因小失大。該局也同時呼籲,為維護居住正義,各地區國稅局除繼續針對買賣不動產涉嫌逃漏特銷稅案件加強查核外,目前並特別就涉嫌「高價低報」之已申報案件加強選案查核,請納稅義務人據實申報,避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3/2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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