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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1 17:35:32| 人氣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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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納稅義務人本人,不得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所得納稅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之配偶申請核發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因未攜帶納稅義務人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而未能受理提供納稅義務人之納稅資料。為免民眾因不諳法令規定,致證件不足而徒勞往返,該分局特別提出說明。
  
該分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年2月12日台財稅第31310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又依財政部89年1月24日台財稅第0890450334號函釋規定,「配偶」尚非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所以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不能逕依該款規定,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本人無法親自臨櫃申請核發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時,可委託配偶、受扶養親屬或他人代為查詢,但代理人要記得攜帶身分證正本,並加附申請人(即納稅義務人本人)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就近向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第二課稅務員: 林燕翎 聯絡電話:            04-22588181      轉255)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4/3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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