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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於年底評價後若有跌價損失,應如何申報營所稅 (2011/7/27)

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存貨於年底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評價後若有跌價損失,應如何申報營所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100126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淨變現價值,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

  另依財務會計準則第10號公報規定,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例如黃豆目前進貨每公噸900美元,帳上的歷史成本是1,200美元,如果使用黃豆作豆漿,淨變現價值就是銷售價格減除銷售費用及黃豆作成豆漿所必須增加的加工成本後之金額,如豆漿一噸可以賣1,500美元,銷售費用率10%,也就是該銷售費用為150美元,黃豆加工成豆漿的加工成本為200美元,淨變現價值就是售價1,500美元減去銷售費用150美元再減去加工成本200美元,等於1,150美元,因此,每公噸黃豆可提列50美元的存貨跌價損失。大部分公司的黃豆進貨價格都相似,但是淨變現價值會隨公司的銷售費用與加工成本則有所差別。

  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為避免徵納雙方對淨變現價值認定上發生爭議,營利事業如有發生存貨跌價損失者,應備妥銷售價格證明文件及計算銷售費用與加工成本之合理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日後查明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 06-2298032

  彙總編號:10007-1105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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