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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3 17:16:38| 人氣4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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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該局近一步表示:但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例如:鄭君101年10月30日死亡,100年10月30日曾贈與配偶土地,配偶卻於101年5月30日先鄭君死亡,因雙方配偶關係於鄭君死亡前已消滅,鄭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土地,免再併入鄭君遺產課徵遺產稅。【#528】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股長 姓名: 郭金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70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2/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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