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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2 17:42:18| 人氣7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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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對欠稅人之財產為禁止財產處分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得禁止處分之財產包括土地、房屋及車輛等,財產一旦經禁止處分後,欠稅人不僅無法出售,亦無法以該財產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達之繳款書後,應於繳款書上所記載之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以免因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財產將被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影響其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許譽齡,電話:04-23051111轉8332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1/21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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