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與好友分享這篇文章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對欠稅人之財產為禁止財產處分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得禁止處分之財產包括土地、房屋及車輛...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收件者E-mail:

請以分號區隔每個E-mail
例如:john@pchome.com.tw;mary@pchome.com.tw
信件標題:
與你分享這篇文章
訊息內容:
很精采的好文章!
如果你也喜歡,請轉寄給好友幫忙增加人氣吧!
您的名字:
板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