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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3 17:24:39|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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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惟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王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200萬元,由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中,無須課徵贈與稅,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既於生前贈與生存配偶,也可免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說明,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之財產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尚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06-2223111轉8041 
  彙總編號:10107-1204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7/2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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