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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3 17:11:00|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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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日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得以扣除減免稅捐


(臺中訊)連日豪雨造成中部部分地區受害,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並依規定辦理,以保障權益: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又綜合所得稅受災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受災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中區國稅局轄內各分局、稽徵所都會主動積極輔導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災區納稅義務人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提供單位:服務科鄭淑蓮,電話(04)23051111轉8915)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6/1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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