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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7:36:24| 人氣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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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仍須課贈與稅



陳先生來電詢問,他想將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弟弟,是否如贈與農地一樣,不用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即贈與配偶、子女或孫子女,不用課徵贈與稅。以陳先生為例,若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弟弟,因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關係而非直系血親,不適用上開規定,仍需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作租稅規劃時,除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外,尚須需注意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231111 轉8038
彙總編號:10209-1202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1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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