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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5 17:19:58| 人氣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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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太歲或點光明燈不可以列報捐贈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到寺廟安太歲或點光明燈的費用,不可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列舉扣除。所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該局指出,部分民眾無償捐贈立案寺廟得列舉扣除,惟於寺廟安太歲或點光明燈,祈求順遂福氣,此種具有對價關係之支出,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平時可多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4/24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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