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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8 17:18:29|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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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已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其殘值處理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近期有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對於企業已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其殘值該如何處理?能否續提折舊?

岡山稽徵所說明: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以平均法、年數合計法、定率遞減法、工作時間法、生產數量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等不同方法來提列折舊;若營利事業因固定資產閒置未供營業使用,則除其折舊方法原係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仍應繼續提列折舊不得間斷。此外,營利事業對於所使用的折舊方法變更時,不需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核准。

岡山稽徵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新購固定資產時,可自行估計資產未來使用年限與殘值來計算各期折舊,惟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使用年限不得短於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至於殘值部分以平均法為例,其殘值不再限制為成本/(耐用年數+1),至於使用已達耐用年限且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營利事業可就原預留殘值內,自行評估未來仍可使用年限及殘值,依照原來採用的折舊方法來續提折舊。【#333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賴玉惠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11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6/18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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