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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3 16:52:00| 人氣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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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罰鍰倍數已適度調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社會實況及民情輿情反映意見,財政部於101.03.08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案件,已適度調降裁罰倍數。 
  該局指出,本次修正重點新增小規模營利事業(小店戶)未依規定扣繳或短扣繳稅款,若前五年無違規紀錄即初犯者,罰鍰倍數調降最多,由現行0.5~1倍降為0.2倍。另除小店戶外之扣繳義務人如未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多增訂一級裁罰基準10萬元,即其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在10萬元以下者,裁罰倍數由現行0.5倍減輕為0.3倍。又扣繳義務人未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已於限期內補繳扣繳稅款,但未補報扣繳憑單者,其裁罰倍數由現行1.5倍減輕為1.3倍,倘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再減輕為1.2倍。 
  該局舉例說明,A君為甲小店戶之扣繳義務人,給付房東租金800,000元,應扣繳稅款80,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92條規定辦理扣繳,經該局責令限期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因A君第1次違規,依修正前裁罰參考表規定,按應扣未扣稅款處以0.5倍罰鍰計40,000元,如依本次修正後裁罰參考表規定,處以0.2倍罰鍰計16,000元,罰鍰減少24,000元。 
  該局又說,本次修正發布之裁罰參考表,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凡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該參考表發布時所有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28099       
  彙總編號:10104-1801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4/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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