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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9 08:38:23|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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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壓縮機元件之空間電加熱器等產品,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電暖器及其他空間電加熱器產品,如無壓縮機元件,應非具有暖氣機之功能,不屬於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

該局說明,由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家電產品種類推陳出新,市售電暖器或具有供應暖氣功能之相關電器產品種類繁多,是否應課貨物稅滋生疑議,迭有爭訟。財政部參考經濟部工業局、各相關公會之意見,於10312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304502610號解釋令,規定電暖器及其他空間電加熱器產品,若無壓縮機機元件,應非具有暖氣機之功能,核非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

該局表示,依經濟部工業局、公會等意見,並參CNS國家標準有關空氣調節機功能、構成要件,目前應課徵貨物稅之冷暖氣機,係指以供應冷氣、暖氣為主要功能,且以壓縮機為關鍵元件及以其他具有壓縮機功能之裝置作為關鍵元件之其他以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暖氣機(如吸收式冷凍空調設備等),是財政部據此發布該號解釋令重新核釋該等產品之定義,同時廢止541215日台財稅發第10071號令、73619日台財稅第54429號函及81121日台財稅第810873361號函等有關冷暖氣機之範圍不再適用。

該局提醒,為提供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對類此新型電器產品之預先審核管道,可於產製或進口前,先行檢附相關型錄等資料,逕洽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實認定徵免貨物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6/18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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