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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2 17:52:48| 人氣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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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海外派遣人員薪資,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一般而言,並無須派遣長期駐外人員從事售後服務,不過,如因特殊情形確有派遣長期駐外人員從事售後服務必要者,所列報的薪資費用,除應注意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還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家機械廠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薪資費用項下列報長駐大陸地區人員之薪資支出600餘萬元,雖已取得薪資印領清冊,並依規定扣繳,亦說明派遣人員係因應該地區快速成長之售後服務工作所設,為該公司憑藉良好的售後服務穩固銷售業績所必要,不過,經該局審視所提供資料,其中300多萬元並無法證明確實與其經營業務有關,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依照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為前提,因此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王永富             06-2298028       
  彙總編號:10103-1104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3/22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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