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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5 17:30:18| 人氣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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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已自動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高雄市黃小姐來電詢問:本公司99年7月1日分配98年度股利時,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5萬元,惟已於100年9月1日補繳該超額分配稅額,該5萬元可否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於何時計入?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於100年6月9日起(含9日)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得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於100年6月8日前補繳且尚未核課確定者,亦有其適用。因而,貴公司於100年9月1日自動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得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124】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吳重義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78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3/15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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