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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已自動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高雄市黃小姐來電詢問:本公司99年7月1日分配98年度股利時,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5萬元,惟已於100年9月1日補繳該超額分配稅額,該5萬元可否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於何時計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於100年6月9日起(含9日)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得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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