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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6 17:41:29|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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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違反規定,經查獲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委外提供員工膳食,或因辦理員工伙食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炊事用具及設備等,核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又員工退休舉辦「惜別茶會」支付會場佈置及茶點之費用,或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支出,核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誤將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彙總編號:10101-1703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16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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